限制減刑罪犯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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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罪犯規定是什麼?

一、限制減刑罪犯規定是什麼?

限制減刑罪犯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以減刑的條件:

“可以減刑”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滿足以下條件: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二、減刑要滿足哪些條件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説,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二)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限制減刑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是存在的,限制減刑主要就是行為相關的犯罪行為,確實是非常的嚴重的,所以對於犯罪分子可以減刑的話,將是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維護,也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必須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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