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判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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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判刑規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判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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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判刑規定
關於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的判刑規定是: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實際上就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它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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