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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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資金
環境公益訴訟資金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地位,從此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有了立法依據。 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生活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上述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環境保護法作為保護環境的特殊法,進一步明確了具有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主體——社會組織。2015年1月7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對《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做了詳細的司法解釋。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遂突破傳統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確立 新的《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實施,推動了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數量的增長和裁判結果的公正。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在司法界得到確定,適格原告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再不會以“主體不適格”這種理由被駁回。但是,我們在看到法律進步的同時,也不能盲目的樂觀,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限制依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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