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給甲方開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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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給甲方開税票
施工方是工程質量的什麼

施工方


施工方的項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階段進行,但它也涉及設計準備階段、設計階段、動用前準備階段和保修期。在工程實踐中,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項目管理工作也涉及設計階段。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27條分別規定了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禁止的市場行為以及總、分包單位的責任分擔。


2、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質量責任制,是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程項目質量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施工單位質量責任制的核心,是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的質量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於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3、施工單位應當按圖施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1款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也是明確劃分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前提。施工單位如果不按圖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既可能因違反原設計意圖而影響工程質量,也可能混淆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自應負的質量責任。因此,按圖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既是國家為確保工作質量而要求施工單位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是明確有關單位之間責任界限的客觀要求。施工單位如果違反該規定,不僅要承擔數額較大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還要承擔返工、修理或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當然,不能機械地理解施工單位“按圖施工”的法定義務。施工單位作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於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的設計文件差錯,應當遵守《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提出,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鑑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4、施工單位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檢驗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構成工程實體,是影響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因此,為防止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進入工程實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參建各方主體與此有關的質量行為進行了強制性規定。除本條對施工單位的規定以外,還包括:


(1)對建設單位,第14條第2款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2)對設計單位,第22條第2款規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對監理單位,第37條第2款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該條例第67條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5、施工質量檢驗和隱蔽工程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隱蔽工程具有不可逆性,對隱蔽工程的驗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合同法》第278條還規定:“隱蔽工程驗收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快、試件的現場取樣和檢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為了控制工程總體或局部施工質量,需要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的方法,對用於工程的材料和構件抽取一定數量的樣品進行檢測,並根據檢測結果判斷其所代表部位的質量。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於2005年9月28日發佈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2005年11月1日其實施),明確規定:


(1)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該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2)該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4)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5)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7、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質量問題的返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合同法》第281條對施工單位的返修義務也有相應規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施工方是工程質量的主要施工對象,工程質量是需要一定的監督還要具備一定的審核團隊,因為涉及到,太多人,如果質量方面出現問題,那麼產生的後果是非常的嚴重的,所以對於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等工作都是嚴格要求,必須要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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