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傷害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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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傷害鑑定程序
傷害案件司法鑑定程序

1、提出要求鑑定的申請。技術鑑定分為申請鑑定和委託鑑定兩種,當事人提出申請鑑定,單位委託鑑定。申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2、繳納鑑定費。凡要求進行鑑定的申請人或委託人,必須在突出申請的同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技術鑑定機構在收取鑑定費後,必須向申請人或委託人出具正式發票。申請重新鑑定時,必須再繳納鑑定費。


3、受理立案。當接收申請人或委託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和繳納的鑑定費後,即已受理立案,並應在受理當天起按有關規定進行鑑定的準備工作。


4、作出鑑定結論。鑑定人作出鑑定結論。


5、書面通知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一經形成,在規定時限內儘快以規範的公文形式發給申請人或委託人。


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受害人的傷情嚴重程度會決定法院對犯罪分子的量刑輕重,如果沒有進行司法鑑定,就無法量刑,所以傷害案件應對受害人進行司法鑑定。但如果傷勢輕微,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無需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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