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傳票傳喚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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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傳票傳喚間隔時間
兩次拘留時間間隔多久

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 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逋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這就是説,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沒有犯罪證據的,應當釋放.釋放後,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可以重新傳喚拘留.中間沒有時間間隔.但是法律禁止“以連續傳喚,變相超期羈押“,就是禁止你説的情況,走到門外,重新傳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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