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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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連帶責任
民法總則中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嗎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連帶責任作為一個複合詞組,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連帶”作為限制詞置於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本質特徵”來正確適用。


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後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係,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係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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