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其中一個負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連帶責任其中一個負責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進入破產程序怎麼辦


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每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由此可見,連帶債務的設立,實際上是要使全體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成為債務清償的執行對象,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遵照這一宗旨,各國都對連帶債務人破產時的清償問題作有相應規定。

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新破產立法中採取德國法主義即宣告時現存額主義較為適宜。這一對連帶債務人破產時的特殊規定,對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在債務人具有清償能力的正常情況下,通常,債權人可要求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當其不能完全還清時,可將餘額逐個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直至完全得到償還為止。但是,在連帶債務人全體或數人破產時,情況便不同了。

其一,各連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同時進行,在破產人的財產分配完畢後,債權人的權利便無從實現。所以,花費很多時間,逐個向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的方法,已不可能完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必須允許其向所有破產的連帶債務人同時提出清償要求,才可能在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實現債權。

其二,破產債權一般不可能得到全額償還,要打相當比例的折扣。如債權人只能在以債權總額向一個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後,再以餘額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或雖可同時分別向各連帶債務人求償,但提出的各破產債權總和不能超過債權總額,則因破產清償比例所限,都不可能實現連帶責任的要求,使債權完全得到償還,所謂同時要求清償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各連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只是在補充範圍內的連帶責任,並沒有將連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都納入對債權總額的連帶清償範圍內,達到連帶債務設立之本意。只有允許債權人同時對每個破產人都以債權總額作為破產債權,才可能使債權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償,實現連帶債務要求每個債務人都對全部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設立目的。不過,債權人從各連帶債務人處所獲得的清償總額,不得超過其所享有的債權總額,否則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各破產人。打破時間、順序及破產債權數額方面的限制,是使連帶責任在連帶債務人全體或數人被宣告破產情況下完全實現的關鍵。

綜上所述,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進入破產程序並不影響債權人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的權利,因為連帶責任是要求所有債務人所負義務是任意一人都要對所有的債務負責,如果有一人破產而失去了經濟償還能力就需要其他的債務人先履行對債權人債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