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算不算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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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算不算犯罪記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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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算不算前科

前科制度在我國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存在。我國現行法律雖未明確規定對有犯罪前科者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的情形除外)予以從重處罰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累犯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3)犯後罪的時間是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刑罰赦免以後5年以內。

由此可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科是行為人構成累犯並應從重處罰的一個前提條件。這條規定確認了前科是構成累犯的一個條件及在量刑上對後罪從重處罰的應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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