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配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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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配偶簽字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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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放棄繼承流程是什麼

1、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3、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4、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

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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