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權順序人不簽字放棄應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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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繼承權順序人不簽字放棄應怎樣辦理

房屋繼承權順序人不簽字放棄應怎樣辦理

在繼承發生之後,只要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就視作接受繼承。《民法典》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產繼承權的喪失是怎麼規定的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遺產在辦理繼承時,繼承人應提供合法的遺囑或身份證明,要求遺產中的財產進行繼承辦理。辦理時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傷害的、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篡改遺囑時,應該取消繼承人的繼承合法權益,有其他繼承人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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