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性精神損害賠償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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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性精神損害賠償案列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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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因為欺詐性撫養,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發了一個覆函(《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覆函》),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也就是説,離婚之後的撫養費可以返還,離婚之前的一般就不支持了。但現實中要求返還“婚內”撫養費的案件越來越多,如果一概不支持,對於受欺騙的一方來説也不是很公平。因此很多法院作了進一步的探索,支持返還婚內撫養費的判決逐漸增多。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欺詐性撫養畢竟會對無過錯一方造成傷害,一些法院會酌定支持部分賠償。與他人生育小孩不屬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支付賠償的情形。從法理上説,46條規定的是法律層面的嚴重過錯,而與他人生育小孩,是個人私德部分,法律不宜做過多幹涉。但基於我國傳統文化中對於“出軌”的消極評價,替別人養小孩更是讓人氣憤,老百姓也希望法院能懲處這些不道德的行為。故而,法院迴應現實的需求,支持了一些損害賠償的請求。

因此現實中,男方提出撫養費的返還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主流判決是支持了這樣的訴請。

想必大家已經對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因欺詐性撫養而無效這個問題有所瞭解了,離婚財產的分割都與子女有關,撫養孩子的一方,通常來説都會得到更多的財產,所以當離婚後發現其子女不是自己的時候,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重新分割財產,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比如可得到婚後所付的撫養費、精神損失賠償等。當然還是希望大家不要遇到此類事情,都能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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