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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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例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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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要有損害的事實,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人才承擔責任,這與其他損害是一致的,因為民事侵權責任理論是建立在存在損害的事實之上,這種損害可能是財產的,也可能是非財產的,因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由於侵犯非財產利益的損害結果帶來的,與其他損害不同是,其他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僅指財產上的損失,可用金錢計算,故賠償的金額也易確定,而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無法用金錢計算,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等受到侵害,企業的名譽被損,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輕微的,採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則可以不必追究侵權人的物質賠償責任。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必須違法,這是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條件。
這與其他損害賠償是相同的,但精神損害行為有本身的特點,精神損害行為只能是作為的違法行為,不可能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精神損害行為指向的內容必須是特定的,即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損害行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損害行為指向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具體的。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必然聯繫。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法律規定,行為人對其侵害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負賠償責任,如果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與侵害行為無因果關係,行為人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與其他損害賠償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中,行為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往往會發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損害後果的大小不同。對人身權的侵犯其行為和後果之間常需要一個轉換環節,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產生的精神損害後果往往以間接的方式表現的,許多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都是通過公共輿論的力量並藉助人們的自尊心和名譽感而致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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