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非法經營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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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非法經營怎麼判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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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一起辦廠是合夥非法經營行為嗎?

公務員辦廠,對於公務員這個身份來説是違規行為,但所辦的廠不一定是合夥非法經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是規範我國公務員各項活動的基本法律,是公法。《公務員法》的絕大多數條款都是強制性規定,公務員以及政府機構無權也不能改變該規定,也不能經由其他方式如合同等規避。實踐中較為普遍的問題是,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法的規定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參與這些營利性活動而訂立的合同的性質則是民法上一個比較棘手的疑難案件。此時,合同效力的判斷必須考慮到公法規定的目的和功能,而且合同效力的判斷所產生的結果應當具有以科學性為基礎的社會妥當性。私人自治從來不是“公法規定”的“避風港”,更不應是得到民法承認的“避難所”。對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法》規定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而訂立合同的性質界定,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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