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權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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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權質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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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應定期公示

《物權法》雖未明確規定物業可收取停車費用,但目前大多物業是受開發商或業委會、業主委託,或事實上存在管理、服務關係,因此物業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是合法的。

“實際上,物業收取的停車費用應該是管理費、服務費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收取的費用為全體業主共享。”律師表示,小區內一些業主並沒有車輛,因此佔用共有場地停車的業主需要為場地佔用和增加的物業服務量交納一定費用,否則對沒有在共有車位停車的業主來説不公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物業收費是受託關係,對於共有場地停車物業收取的費用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可依據委託而從中獲得必要的勞務費用和服務費用,結餘部分應該用於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增補和保潔、綠化等公益項目,同時應定期公開費用開支並接受監督。

根據我國《物權法》中的規定,小區全體業主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享有所有權,因此在自己的地方停車,作為小區的管理公司其實是沒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費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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