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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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案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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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案判刑

貪污受賄案是否終結判刑了,應當諮詢原審判法院。貪-污是違法犯罪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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