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與包庇罪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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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與包庇罪的關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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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別

今天我們來談一談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別

窩藏罪與包庇罪是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之中的選擇性罪名。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罪是指為犯罪行為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行為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其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包庇罪呢是指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窩藏罪本質是使犯罪嫌疑人不被抓捕,對抗的是偵查權,使案件“懸而未決”

包庇罪本質是使犯罪嫌疑人不再被定罪受罰,欺騙的是審判權,使案件錯誤“了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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