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與窩藏包庇罪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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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與窩藏包庇罪有什麼不同

洗錢罪與很多犯罪都是存在相似之處的,這也就讓不少人無法準確區分洗錢罪,這樣就容易定錯罪,發生冤假錯案。今天,我們具體來了解的是關於洗錢罪與窩藏包庇罪的不同之處,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洗錢罪與窩藏包庇罪有什麼不同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洗錢罪與窩藏包庇罪都是在明知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以掩飾、隱瞞犯罪為目的,實施掩蓋犯罪的一系列行為。主要不同點如下:

1、從作案方式上看,洗錢罪是通過金融機構中轉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資金“合法化”,掩蓋和隱瞞贓款的性質和來源;窩藏、包庇罪是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2、從犯罪對象上看,洗錢罪主要是通過金融機構,其行為對象是犯罪所得;窩藏、包庇罪的對象是犯罪的人。

3、犯罪客體也有區別,洗錢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機關查處犯罪的正常活動,且主要是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窩藏、包庇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罪犯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

二、洗錢罪與偽證罪的區別

由於洗錢罪行為手段上具有“掩飾、隱瞞”方式,因此洗錢罪與偽證罪之間具有許多相似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洗錢的行為尚未被發現,當司法機關向其收集“上游犯罪”分子的罪證時,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言,證明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系正當收入,則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同時也構成洗錢罪,因為,後者並不以向司法機關隱瞞為必要;但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許錢行為已被司法機關查出,準備或者已經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偵查、審理過程中,行為人提供的虛假的證明材料,證明自己的行為是他人的正當所得,對之則應以洗錢罪一罪處理。兩罪的區別在於:

1、犯罪的客體不完全相同,洗錢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關於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機關查處犯罪的正常活動,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主體不同,洗錢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單位不能成為偽證罪的主體。

3、犯罪目的和行為內容不同,洗錢罪的犯罪目的和行為內容在於掩飾、隱瞞“上游犯罪”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而偽證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其行為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就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洗錢罪不僅與窩藏包庇罪存在一定的相同點,與偽證罪也是有一些相似之處的,因此對洗錢罪做出區分認定,在司法實務中是很重要的內容。至於洗錢罪與窩藏包庇罪有哪些不同,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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