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應該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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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應該怎樣認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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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樣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該怎樣認定

一、交通肇事罪怎樣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對機動車船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實際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從事公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如車輛、船舶的駕駛員、車長、船長等,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運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因本章已對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作了專門的規定,所以本條不再包括上述兩種人。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這裏所説的“違反交通運輸法規”,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鐵路道口通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未造成上述危害後果的,就不構成犯罪。而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二、交通肇事罪逃逸該怎樣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即,所謂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為人在交通運輸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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