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法鑑定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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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司法鑑定應該怎麼做

生活當中有一部分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針對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額會選擇和司機進行私了。如果雙方針對賠償的金額產生了什麼矛盾的話,也可以通過法院來進行解決,一般交通肇事以後,為了能夠得到一個比較合理的賠償金額,司法鑑定是一個重要的步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交通肇事司法鑑定應該怎麼做?

一、交通肇事司法鑑定應該怎麼做?

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通過交警機關委託鑑定的,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通過法院委託鑑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

(一)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二)受害人的司法鑑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三)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是為了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但是這種責任是由於被告的不法行為引起的,受害人的傷殘是與加害人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應該由被告承擔。

三、對於重新鑑定後不構成傷殘,由誰承擔該鑑定費?

誰敗訴、誰承擔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也是因為訴訟一般是由敗訴方的過錯導致糾紛的發生和訴訟的進行,所以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應由其承擔。這也是人民法院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是體現法律公平、公正的一個方面。

但是如果被告申請重新鑑定的結果是原告的損傷程度未達到有關傷殘之規定,該鑑定結果説明重新鑑定的費用這一損失與被告的傷害行為無關,則該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這並不影響誰敗訴、誰承擔的原則,而是權利義務相統一的體現。所以重新鑑定的相關費用應由原告自己承擔。

交通肇事的司法鑑定,其實受傷的人可以在自己的傷情相對穩定以後,委託交警機關為自己提交司法鑑定的申請書。並且在法院訴訟階段,其實也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鑑定機構,為自己的傷情進行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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