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免除行政拘留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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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免除行政拘留的報告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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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免除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不予處罰的:


    第十二條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相關知識: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綜上所述,如果在被發現違反法律的時候理應當被拘留處罰的,又因為其年齡或者其他的情況不適合被拘留的就符合了上述人員的條件,法官或者其他機關在量刑考慮到這點之後就可能免除這些人的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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