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的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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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擔保的執行效力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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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擔保



  1、概念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


  2、主體資格

首先確定保證人的主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然後,不能作為擔保人的三種情形。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採用書面方式。對“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觀點。

首先分析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和聯繫。並結合審判實踐,分析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提出。


  3、擔保範圍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關於保證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各國法律原則上並無限制。一般説來,除了一些有極強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保證擔保的。與人身屬性密切相關的特定債權雖不能成立保證,但由於這種債權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成為保證擔保的對象。從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以及有關判例實踐上看,在保證合同設有具體的約定的情形下,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與主債權的範圍是一致的。有約定的,則從約定,此為確定保證之範圍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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