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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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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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義務

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礙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對共同財產的佔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權。夫妻對共同財產要共同負擔一些義務,主要包括:

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夫妻各自以個人財產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範圍主要包括:

(1)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費用;

(2)撫育子女的費用;

(3)家庭成員所需要的醫療費用;

(4)夫妻一方或雙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費、職業培訓費;

(5)其他屬於維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費用。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共同承擔是基本原則。有共同財產的,首先應由共同財產負擔,共同財產不足時,各自應個人財產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共同負擔。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則各自以其個人的財產負連帶責任。

因管理共同財產所花費的費用應當以共同財產支付。

嚴格來説結婚的禮金其實並不等同於在結婚之前男方給付給女方家的彩禮,所以對禮金性質的認定,也就不能按照彩禮的性質來作出判斷。由於多數情況下,禮金都是在舉辦婚禮的時候,由雙方各自的親朋好友贈送,就屬於婚姻關係期間的贈與,在沒有特殊説明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共同的贈與,那麼也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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