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共有按揭房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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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對共有按揭房產的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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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後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關於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

對於夫妻共有的房產,任何一方都是不能擅自進行處理的。而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則需要對共同的房產做出分割。此時,由於房產的特殊性質,只能由其中一方獲得房產的所有權,然後對另一方折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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