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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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以利於案件的及時處理。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法院在我國的數量也是最多的,因為實踐中大多數的案件其實都是靠基層法院進行管轄,至於基層法院管轄的範圍,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要是當事人對基層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話,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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