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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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轉租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需要。合法轉租時,當事人之間發生如下法律後果:
(1)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受影響,他們之間仍發生原來的權利義務關係。承租人並應就因次承租人應負責的事由所生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只要發生了該損害事實並可歸責於次承租人,承租人就應負賠償責任。
(2)承租人為轉租人,其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關係與一般租賃關係並無區別。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但次承租人應當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轉租人得行使的權利,在這些情況下發生債的第三人履行問題①。就次承租人而言,負有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盡保管義務以致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等損害時,應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為連帶債務人;對出租人負有侵權損害賠償義務,如其對租賃物構成侵權行為時,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出租人與承租人為連帶債權人;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次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此時承租人仍是連帶債務人;除經特別約定,次承租人對出租人不負租金支付義務。
(4)轉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賃權為基礎的,在承租人的租賃權因合法終止等原因消滅時,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張租賃權。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賃權而受有損害時,次承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着大量的因轉租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如一些大型商場,承租人承租後,許多都再轉租給他人,一些不法分子藉機在收取鉅額轉租租金後捲款潛逃,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賠償的問題一直困擾着各級法院。出租人一般以承租人不交租金為由要求收回房屋物業,而次承租人則以轉租已經出租人同意、並已向承租人交若干期租金及對房屋物業進行鉅額裝修為由拒絕交出房屋。人民法院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關係,往往處於兩難選擇的境地。對此,應當按照上述原則處理,在承租人不交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物業;次承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害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但出租人收回房屋物業後,裝修物對其有用處的,應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按重置折舊價補償予次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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