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轉租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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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東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受影響,他們之間仍發生原來的權利義務關係。承租人並應就因新房客應負責的事由所生的損害向房東負賠償責任,只要發生了該損害事實並可歸責於新房客,承租人就應負賠償責任。

二房東轉租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2)承租人為轉租人,其與新房客之間的轉租關係與一般租賃關係並無區別。

(3)房東與新房客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但新房客應當直接向房東履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房東也可以直接向新房客行使“二房東”的權利,在這些情況下發生的債務房東可向第三人要求償還責任。

就新房客而言,負有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盡保管義務以致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等損害時,應向房東負賠償責任,承租人為連帶債務人;對房東負有侵權損害賠償義務,如其對租賃物構成侵權行為時,房東可直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房東與承租人為連帶債權人。

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新房客對於房東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此時承租人仍是連帶債務人;除經特別約定,新房客對房東不負租金支付義務。

(4)轉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賃權為基礎的。在承租人的租賃權因合法終止等原因消滅時,新房客不能向房東主張租賃權。如因此新房客不能得到租賃權而受有損害時,新房客也只能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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