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勝利路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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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勝利路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危房改造、拆遷的補償安置政策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徵收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儘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徵收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採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對於貨幣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有所不同,許多地方對此出台了法規或規章予以規範。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説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差價結算以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於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危房改造和徵地拆遷是不一樣的,農村危房改造只是對危險房屋進行修繕或者拆遷的行為,而徵收拆遷只要在徵收範圍內的,無論什麼房屋都要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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