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關節韌帶能斷裂鑑定是幾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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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關節韌帶能斷裂鑑定是幾級工傷
膝關節韌帶能斷裂鑑定是幾級工傷
一、膝關節韌帶能斷裂鑑定是幾級工傷?1、膝關節韌帶能斷裂可能會被鑑定為九級或者十級的工傷,但具體屬於幾級傷殘,需要由相關部門鑑定。

具體韌帶斷裂是否可以評上傷殘或者可以評上幾級傷殘,這是一個專業的醫學問題,具體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後由鑑定委員會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專家進行鑑定。

2、傷殘鑑定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4)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3、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於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於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於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

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

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區工傷申報經辦部門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後,認真審查,對材料完整、符合申報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並報送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認定;

對不符合工傷受理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膝關節韌帶能斷裂需要按照怎樣的程序鑑定傷殘等級?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

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

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不管是膝關節韌帶能斷裂,還是其他的原因,想要被鑑定傷殘等級的,首先需要被當地有資質的部門認定為工傷,且需要在經過治療、傷殘穩定之後,帶着之前的工傷認定文書、傷殘等級鑑定申請書等的材料,提出傷殘鑑定的請求。

膝關節韌帶能斷裂鑑定是幾級工傷?一、工傷傷殘鑑定時間是多久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傷殘鑑定,一般而言,傷殘等級鑑定是在工傷醫療期滿時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但是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工傷對人體致殘的情況和結局千差萬別,由於傷殘性質、健康恢復狀況、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對不同的個人、不同的傷殘確定的醫療期限不一樣,因此進行鑑定的最佳時間也不盡一樣,在此不可能具體地一一作出介紹,只能對各種致殘情況分門別類的作一個大致的介紹,在實務中,還需依照個人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判斷。

二、各種致殘情況大致分為三類:

器官損傷、功能障礙、職業病損傷。

(1)器官損傷。

器官損傷是工傷造成某人體器官肢體的直接損傷或者缺失,如手被機器絞斷等,另外,由於器官功能嚴重衰竭、肢體嚴重損傷、感染而採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術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損傷中。

雖然器官的損傷缺失較為直觀和具體,評定分級也有嚴格清晰的限定,在損傷發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補時就可以決定傷殘等級,但是,對器官損傷的鑑定要等到臨牀手術後修復創傷、傷口癒合以後進行,一旦臨牀上治癒或好轉(主要指傷口癒合),就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2)功能障礙。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總則部分規定:

“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

(3)職業病損傷。

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致殘不一樣,職業病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內科傷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時間有變化,很難有準確的醫療終止期,所以,職業病沒有一個最佳的評定時間,只有一個相對的評定時間,而且進行傷殘評定之後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評定那樣基本穩定。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對此有如下規定:

“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後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

”“鑑於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一般不存在醫療終結問題,所以在執行此標準時,應每1一2年鑑定一次,故鑑定結果的有效期為1—2年。

”受傷不可怕,可怕的是要自己承擔全部的費用,而且還不知道原來這些費用是可以報銷的。

勞動糾紛律師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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