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居間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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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居間合同法律效力
解除買賣合同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以上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處理依據


合同解除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一般説來,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要求賠償損失。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後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合同性質,是指什麼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基本上每天都在發生,因為解除合同,所以雙方當事人不再受合同的約束,但是因為合同規定的內容,已經履行了一部分內容的一方的損失,可以要求另一方恢復原狀,如果無法恢復的,可以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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