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包裝盒 - 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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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包裝盒 商標侵權
產品包裝盒 商標侵權一般賠償標準是什麼?
這個可以參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釋: 假冒註冊商標罪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註冊商標所有人”,即商標註冊人。在我國,凡依法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經商標局核准的,該商標註冊申請人即成為註冊商標所有人。本條規定的“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時,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如果行為人已得到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二.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要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即商標相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為同一種類。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均屬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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