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門面拆遷補償不滿意應該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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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門面拆遷補償不滿意應該如何辦
對門面拆遷補償不滿意應該如何辦
1、門面房面臨拆遷,被拆遷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一旦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後,意味着雙方都要遵守契約的限制,即使事後反悔可能性很小,到時候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將導致得不償失的後果。所以,既然對拆遷不滿意,那麼建議最好不要簽訂任何拆遷安置協議。其次,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複議,重新制定拆遷補償方案。如果對政府提出的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及時提起行政裁決或行政複議。一般應當在知道徵地行為發生之日起60日提出。最後,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來説,在徵地拆遷中,如果被被拆遷方和拆遷方出現糾紛,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我們在拆遷中應當得到的利益
2、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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