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地補償不滿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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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身不能對於政府發的徵地補償款帶着一種和別人攀比的心態,每一家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的,但有些民眾就是非常的不配合並且也不理解政府的徵地補償,當然有可能是相關工作人員違規操作結果導致民眾對徵地補償不滿意。可是,對徵地補償不滿也應該選擇合理的解決方法包括在政府部門的主持下進行協調或者採取行政訴訟

對徵地補償不滿應該怎麼辦

一、對徵地補償不滿應該怎麼辦?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徵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3、如果是非正常徵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

4、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現階段農民可運用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解決土地補償標準爭議。主要內容如下:

(1) 申請裁決的條件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徵地補償標準,可以劃分為產值標準、倍數標準和附着物標準。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2)申請裁決的法定程序

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調解的,再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國務院裁決除外。

(3) 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具體地説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4)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徵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

二、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為: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4)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發生了對徵地補償不滿的這種事情以後,拆遷户首先要和工作人員對到底是因為什麼地方不滿意的這件事情進行溝通,有很多誤會和矛盾通過協商以後就能妥善的解決,但是如果政府確認整個徵地補償款都已經到位,只是民眾自己心中有一種私人的不滿情緒,在拆遷的時候也千萬不可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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