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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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法

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那種沒有造成人員受傷,只是涉及到了部分財產損害的交通事故,對於這樣的事故,如果當事人對事故產生的原因沒有爭議的話,其實完全可以自行協商處理,不是一定要報警處理的。畢竟報警處理,還是會耽誤當事人的時間,而本身事故也不是很嚴重。另外,針對這類事故,要是報警的話,其實也是可以進行快速處理的。實際怎麼來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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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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