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定金應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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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定金應付多少
請問建材購銷合同一般要交多少定金
(一)關於給付定金的適用問題。定金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是否採用這種擔保方式,由合同當事人自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及《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對給付定金問題作了規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對給付定金問題雖然未作規定,但是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的規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約定給付定金的,應當允許。 (二)關於定金的數額問題。定金的數額,條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從其約定。例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百分之三十,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具體規定的數額辦理。《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九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作方可向承攬方交付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加工承攬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定金數額,如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允許。 (三)關於不完全履行合同是否適用定金罰則的問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七條第六款和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其他允許給付定金的各類經濟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辦理。 (四)關於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問題。定金與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種制裁和補償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對方違約時既要求對方償付違約金,又要求按定金罰則處理定金問題,只要法律和法規沒有相反規定,就應當予以保護,但並用的結果應以不超過合同標的價金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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