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關於贈與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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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關於贈與法條
民法通則關於贈與法條

贈與合同發條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的需在得知撤銷原因之日的一年內行使。而贈與合同法條對於受贈人的要求是受贈人需履行當時簽訂贈與合同的約定,如不能繼續履行,贈與方可起訴收回所贈與的贈與物。


具體合同法條如下所述:


一、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3、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4、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5、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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