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關於工傷賠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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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關於法人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
第36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37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38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39條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40條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