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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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公告送達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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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凡採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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