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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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的判刑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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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的怎麼判刑

招搖撞騙罪,是指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那麼對於構成招搖撞騙罪的,法律是如何量刑呢?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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