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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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百分之幾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的納税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税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那麼,房租滯納金一般百分之幾為合法,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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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隴南税收滯納金怎麼算?大概是百分之幾?

税款滯納金是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税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第三十二條對加收滯納金的做法給予了法律地位。國家對滯納税款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徵收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税款利息,《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實際操作中,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必須把握好税法對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才能更好的執法,更好的為納税人服務。
一、加收滯納金的範圍
(一)加收滯納金的税、費種類範圍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徵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範圍僅指税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務局徵收、代徵的費,不能加收滯納金。
(二)未按期預繳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實際工作當中,企業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個税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税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税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5]593號)對企業所得税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徵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税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税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税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税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為國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税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税款的税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徵管法》、《企業所得税法》並不牴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滯納金的追溯期
《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滯納金的時間規定根據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國家税務總局《徵管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税發[2003]47號)規定,對納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繳納税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税人應繳納税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注意:
(一)節假日是否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是與税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税款的納税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税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二)查補税款的滯納金如何計算?
税務機關對檢查出納税人以前納税期內應繳未繳税款如何加收滯納金,重點是要明確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期限。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税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税人應納税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並不因税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税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税,就發生了税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税務檢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税人實際繳納税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税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三)破產清算中税收滯納金的截止時間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也就是説欠税滯納金可以申報破產債權,但是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應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時間。所以,這個規定與“實際繳納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處。
(四)如何把握企業所得税的滯納期限?
根據現行所得税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由於企業所得税的特殊性,實際工作中對於“預繳”和“結清應繳應退税款”兩個期限難於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國家税務總局國税函[1998]63號文件明確規定,“對年度企業所得税的檢查,宜在納税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彙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彙算清繳結束後的檢查)查補的税款,其滯納金應從彙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現行所得税政策下,納税人滯納企業所得税,應從年度結束後那個年度的 6月1日起開始加收滯納金。
四、不加收滯納金的情況
(一)延期繳納預繳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税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7]753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税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税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税額或者税務機關核定的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預繳税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税款結算的,不適用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税人未按期繳納税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經核准預繳税款之後按照規定辦理税款結算而補繳税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税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税額可能大於或小於應納税額。當預繳税額大於應納税額時,税務機關結算退税但不向納税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税額小於應納税額時,税務機關在納税人結算補税時不加收滯納金。
(二)因税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税人少繳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麼是税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税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税務機關適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按照《徵管法》及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少繳税款,税務機關雖然在3年內可以追徵,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因税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税人超過納税期限少繳税款,實際上確實存在税款的滯納,規定不得向納税人徵收滯納金是出於信賴保護原則,體現的是對納税人權益的保護。
(三)應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因佔用國家税款所承擔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則不存在佔用的問題,而納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同樣,應扣未扣其他税種也同等適用此項規定。
(四)2008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的特殊情況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286號)對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税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税款的,納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五、滯納金的強制執行
《税收徵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7號)還進一步明確:“根據徵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税務機關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的立法精神,對納税人已繳納税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税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税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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