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6個月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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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6個月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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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寶寶四個月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呢?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因為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哺乳期內子女不由母親撫養的情形:
現實生活中,若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有疾病】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不盡職】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經濟能力不佳】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
4.【犯罪】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當然,除上述情形外,若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只要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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