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制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項目制勞動合同
請問下項目制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具體情況,謝謝了
根據相關法律,對於項目制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具體情況如下 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在我國,勞動法及勞動法頒佈以前的有關法規都曾規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制度,但由於規定比較粗糙,試用期條款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使處於試用期內而產生的勞動爭議也越來越多。很多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甚至有的用人單位始終都是在使用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規範用人單位在試有期內的用工行為,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內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作了許多新的、更具體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適用試用期時,一定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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