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未續展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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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未續展商標
根據商標法怎樣商標續展

根據商標法若是想要商標續展首先需要書寫續展申請書,我國對於商標的使用年限是有規定的,每個商標從拿到證書起,可以使用十年。


十年後,如果您還要繼續使用的話,就續展。商標的續展跟商標註冊一樣都要準備相應的材料,但也有區別:


(一)《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四)註冊證複印件


(五)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因此,尚處在異議、異議複審、異議複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


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我局將根據異議、異議複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准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准註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准,申請費用可以辦理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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