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擬法庭庭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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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擬法庭庭審報告
法庭審理程序

1、法庭質證


對證據的質證,應緊緊圍繞對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就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和辯駁。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有時判斷是比較困難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或綜合全案情予以判斷,確定其證據效力。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繫。合法性,包括證據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明力,亦稱證據的證據力,是指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有無的證明程度的大小。


2、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司法鑑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2003年元月6日,最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了需鑑定的應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市、省級醫學會己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仍有權申請中華醫學會或進行司法鑑定。因此,當事人或人民法院有權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 臨牀醫學)鑑定。委員會並非唯一有資格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機構,如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上海司法鑑定中心、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皖南醫學院等均有司法鑑定資格。


(2) 司法鑑定的內容。當事人或法院委託鑑定時,一般並不要求受託單位確認是否為醫療事故,而是要求判定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過錯,以及醫療過失或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有因果關係。因此,應特別重視司法鑑定。


(3) 司法鑑定申請。申請鑑定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並非總是由患者提出,醫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對己不利時。注意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並交納費用,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4)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確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認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


(5)鑑定書內容的審查與質證。注意對鑑定書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審查,包括審查被鑑定人的姓名是否準確,委託鑑定事項是否與申請鑑定事項相符,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手段,鑑定過程的説明,是否有明確的鑑定結論,鑑定人及鑑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另外,審查鑑定書是否附有鑑定機構及鑑定人資質證明材料。


(6)客觀對待司法鑑定結論。司法(或法醫學)鑑定並非總是不利於醫院。如石家莊“左腎丟失案”。


3、訴訟證據的收集


證據即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學理解釋可以表述為,證據即證明與法律事實及有關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無論這“根據”是真是假,它都是證據;無論這“根據”是否被法庭採信,它還是證據。證據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稱“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同時又稱“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種定義是錯誤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書、醫學論著、學術文章等,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關於病歷真實性的舉證責任。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屬經常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真實性提出異議,這是其訴訟權利,但同時其亦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對於醫院提交的病歷資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異議(認為該病歷系偽造、修改的),但如果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將確定病歷的證明力。


醫療機構通過對訴訟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瞭解,可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經濟損失。有利於醫院的良性發展,有利於醫務人員的自身保護。從而達到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更好的服務於患者。


患者在遭遇醫療事故後應該選擇理性應對,而醫院則需要積極採取措施,認真對待答辯狀,對相關的醫療過程及證據做好準備,更多問題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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