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發票數量和單價錯了要不要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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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發票數量和單價錯了要不要重開
增值税發票數量和單價錯了要不要重開
如屬於銷售貨物收取的價外費用範圍的賠償金,應徵收增值税。如果貨物銷售收入不能確認,納税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貨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就不屬於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僅作為一種違約賠償,列為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税。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税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税;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税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税、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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