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和虛開增值税發票有什麼不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偷税漏税和虛開增值税發票有什麼不同?

偷税漏税和虛開增值税發票有什麼不同?

一、形式不同

偷税是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最基本的特徵就是説增值税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購銷雙方沒有發生如發票上所顯示的真實經營業務。

也就是説,偷税是經營業務真實,應納税,而納税人採取故意隱瞞或作假方式不納税。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則根本沒有真實的經營業務,納税人通過虛開沒有真實交易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二、目的不同

偷税漏税就是為了少繳税。而虛開增值税票的目的不一定是為了少交税,比如,有可能為了達到一般納税人標準而虛開等。

三、處罰不同  

偷漏税首先要受行政處罰。除補交偷漏的税款及滯納金外,要處偷漏税金額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如果偷漏税情節嚴重,屬於犯罪,要按刑法規定處理:  

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無論情節輕重,一律屬於犯罪。  

只要虛開,就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和虛開增值税發票唯一的共同點就在於都是屬於違法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也會使國家的財產受到損失,對於這些行為只要國家一旦查到,那麼就一定會按照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千萬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這對於自己來説是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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