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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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哪些
屬於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哪些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5、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6、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8、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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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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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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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13、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4、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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