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險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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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損失險民事判決
車輛損失險

在機動車輛保險中,車輛損失保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構成了其主幹險種,並在若干附加險的配合下,共同為保險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險保障服務。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標的,是各種機動車輛的車身及其零部件、設備等。當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碰撞責任、傾覆責任與非碰撞責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接觸,如車輛與車輛、車輛與建築物、車輛與電線杆或樹木、車輛與行人、車輛與動物等碰撞,均屬於碰撞責任範圍之列;傾覆責任指保險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車翻倒,車體觸地,使其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非碰撞責任,則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如洪水、暴風、雷擊、泥石流,地震等。


(2)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等。


(3)其他意外事故,如傾覆、冰陷、載運被保險車輛的渡船發生意外等。


機動車輛損失險的責任免除包括風險免除(損失原因的免除)和損失免除(保險人不賠償的損失)。風險免除主要包括:


(1) 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2)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3)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4)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品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6)駕駛人員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7)非被保險人直接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8)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損失免除主要包括自然磨損、鏽蝕、故障,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等。


需要指出的是,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由保險合同規定,且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如中國大陸以往均將失竊列為基本責任,後來卻將其列為附加責任,即被保險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該項危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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