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沒有出借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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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沒有出借人信息
請問借款合同沒有出借人簽字有效嗎?
關於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根據協議約定,協議簽訂之時,借款同時交付。借款合同沒有出借人出借人持有該協議,可以認定借款已交付借款人,除非有相反證據證實其未交付,所以,出借人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關於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到本案,蘇某持有該協議,應認定借款已交付借款人,除非錢某能舉出相反證據證明其未交付,否則應認定10萬元借款於協議簽訂之日已交付,借款協議同時生效。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蘇某既可以要求錢某履行還款的義務,也可以要求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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