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功能及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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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功能及特徵
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徵

1、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具體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


雖然任何具體行政行為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公行為都具有強制性,但行政強制措施相對於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強和更直接的強制性。


3、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從屬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具體説,是為保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作出或實現所採取的行政手段。就它與被保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關係而言,它是一種從行為,而不是主行為。


4、行政強制措施具有限權性


雖然有的行政強制措施對相對人並非不利,如強制戒毒,有利於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該行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無疑是對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屬於行政限權行為,而不是行政賦權行為。


5、行政強制措施具有臨時性


行政強制措施均是對一種權利的臨時約束,而不是對這種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種永恆的目的,它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約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對被扣押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


法律規定對於強制戒毒非正常死亡的人員,國家會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這種意外的事件是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一般在執法或者處罰行刑的過程中,造成了被執行人的非正常死亡,國家都會按照相應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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